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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破产清算之间有以下联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清算的目的相同。
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自行清算时清算组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
3.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4.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散及破产清算之间的区别: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2.清算程序不同。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4.债权人的作用不同。
二、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三、找法网提醒您,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权利能力仅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话动。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对于解散后的公司并不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