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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草案把《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国有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商自然人,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我个人认为,新《破产法》还应包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或消费者破产)的内容。
理由如下:
1.一部没有个人破产法内容的破产法不是一部完整的破产法。西方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个人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因为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西方早期和后期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先有个人破产后有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很难设想,在一个连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都不具备的社会里,企业会具有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因此扎根于个人责任土壤的破产法,不应该不包括个人破产法的内容,中国要真正迈向市场经济,也必须先从法律制度上引导个人要有责任意识。中国新《破产法》要担负起建构个人信用,进而建立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新制度责任,这也是新破产法的宗旨和目的之一。
有人认为个人破产法重点是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不适合中国,因为在中国每个人都可能利用它逃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为个人破产法虽然给破产的个人豁免债务,但这种债务豁免的前提是该债务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没有欺诈行为,同时,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所有的个人信用记录和财产都处于监控之中。
2.从各国破产法情况看,个人破产法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美国的个人破产又称为消费者破产,在美国破产法第7章和第13章等章节中有具体规定。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中,个人破产法都是其重要内容。从破产实践角度看,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整个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如在1999年和2000年,美国的破产案件数达到了130万件,其中个人破产案件占95%。
3.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近年来中国的住房、汽车以及家庭消费品信用贷款正快速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也在飞速发展。这为个人破产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据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7月5日报道,2000年末仅中国建设银行全行累计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达1823亿元,贷款余额1368亿元,占全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9.94%,市场份额达42%。2001年建-行还新增个人住房贷款600亿元,同时加强和规范了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资格审查、抵押物估价、合同签订等业务操作工作。另据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6月28日报道,上海在1999年专门建立了一个资信有限公司,完成了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程即信用报告查询系统,专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情况,现在已向全市15家商业银行和一些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从2002年开始,上海还试行对个人信用评估打分,信用评分包括还款历史、欠款数目、企业历史的长度、新的贷款、正在使用的贷款种类等五个方面的信用信息,风险分越高,个人的信用度也越高。
4.中国正快速迈向市场经济,加入WTO以后,中国社会将更加开放,个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和私有财产也更为增多。如果没有与这些新现象相匹配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市场经济、商业交易将会成为无源之水,缺乏个人和社会的信用信誉基础。如现在许多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在企业终止时,不去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清算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就关门走人,留下一个空壳公司。应研究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将公司债务责任自动转为个人债务责任,并启动个人破产程序追究欺诈责任的法律问题。
在新《破产法》当中规定个人破产的内容,是为了下一步在市民社会中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预留空间,同时推动金融体系完善的改革,为中国走向健康正常的市场经济打下良好基础。这也是法律实现正义性的途径和功能之一。
总结上述,个人破产法应纳入新《破产法》(草案)的调整范围。建议个人破产法应规定:在债务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应提供保护和监督债务人有序清偿债务的程序;允许处于破产清算中的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以保证最低生活水准,并允许他们重新开始自己的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