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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是一个关于欠债人有到期债权却不主张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A不能直接向B的债务人C主张债权,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对C的债权。
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现在A对B的债权和B对C的债权都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且均已到期,B拒不履行其对A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C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A的债权未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A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的债权,即她可直接起诉C,要求其还债。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A的债权为限,她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B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