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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回执。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