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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规定“自燃不算火灾”属霸王条款 |
-许昌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车主损失 |
本报讯河南省许昌市市民陈女士新买的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以自燃不属于火灾为由拒绝赔偿。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自燃属于火灾的一种,判令保险公司按火灾损失支付陈女士保险金7430元。 2011年3月18日,陈女士从市区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并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有效期自2011年3月19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18日24时止。2011年5月12日,陈女士购买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自燃,陈女士将该车送到专业维修店进行了维修,共支付维修费7430元。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辩称,自燃不属于理赔范围,他们不应当进行赔偿。 陈女士称,她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火灾、爆炸等意外状况,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指出,该合同第七条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自燃究竟算不算火灾?保险公司和陈女士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无奈之下,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中有自相矛盾的内容,按照通常的理解,自燃应当属于火灾的一种,因此,合同中第七条所写的“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应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陈女士保险金74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