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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院+村委会”联动合力,仅用一上午时间,就成功调解一起水库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真正 实现了案结事了。
2001年,原告某村小组与被告聂某1、聂某2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某村小组的水库交由聂某1、聂某2承包,承包费每年人民币100元整,承包期限为20年。2021年合同期满后,由于合同约定存在模糊之处,双方在水库是否放水灌溉农田,以及承包方是否有权继续按原价租赁水库的问题上产生极大争议,由此发生纠纷,经基层调解组织多次调解无果后,某村小组诉至法院。
永丰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秉持矛盾实质性化解的原则,深入田间地头就地解决纠纷,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当地了解情况的村干部一同赶赴纠纷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结束后,法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就地进行调解。由于纠纷持续时间较长,争议较大,双方在调解之初针锋相对,情绪激动,在法官与村干部的合力劝导下,双方最终打开了心结,都同意珍惜乡里乡亲关系,理性解决纠纷。在调解现场,法官结合勘验结果,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向当事人阐明利害,积极劝导。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就灌溉与租金问题各让一步,握手言和,取得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聂某1、聂某2当场交清了双方重新约定的全额租金。
近年来,永丰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用心、用情、用力争取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充分发挥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积极深入现场,通过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