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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有继承权?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也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确定的。
(相关资料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继承人与继承顺序。
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对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做了特殊规定,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与女婿并不属于法定的六种身份之一,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其便可以具备继承权。
二、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继承人的所有财产都能继承,这些财产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比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等均可以继承。
如果这个财产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且并无任何债务,那么这个财产就可以“完全”继承。
如果这个财产还有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不继承,如果继承也许在这个财产范围内将债务履行完毕之后将剩余的财产价值进行继承,这是相对于“完全”继承的“部分”继承。
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就没有必要继承了。
例如,现在被继承人有一套房子,但是这套房子还有贷款,房子的价值是100万,贷款还有50万,那么继承人实际能够继承的财产价值只有50万。如果这贷款是120万,那么这个房子便无任何继承价值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