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6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1.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2.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3.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资料图)
二、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找法网提醒,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票据抗辩权包括:
1.第三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2.第三方明知该票据存在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导致取得的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