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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被许多人称为“民告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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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对于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有规范的起诉状、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且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当场决定受理。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起诉状不规范、缺少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起诉人补正,补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立案。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立案。对于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先接收起诉人的诉讼材料,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7日内仍不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先予立案。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律师补充: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法院不立案的救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