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6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资料图片)
“感谢法院,感谢你们的公正判决……”,在杨*森父母一声声的感谢中,这起一波三折的交通肇事赔偿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交通肇事惹风波,赔偿未果提诉讼
2004年2月19日早上7时许,张*德驾驶其所有的渝C12259号车在大佛老场出场口处超越原告杨*森时,杨*森随车跑动绊倒在地,被渝C12259号车碾压受伤致其截肢。杨*森要求张*德赔偿未果,遂向潼南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认为,张*德驾车行使未能确保安全,故判决张*德赔偿杨*森各项损失114849元。张*德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是其开车致伤杨*森,遂提起上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判决生效后,张*德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杨*森向潼南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该院了解到渝C12259号车的投保情况,遂告知张*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也告知了保险公司渝C12259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杨*森的父母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领取保险理赔的要求,但张*德以不是自己的车辆肇事为由,拒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也以未报案为由不支付保险理赔款。杨*森的父母便以杨*森为原告向潼南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潼南营销服务部向杨*森赔偿保险金50000元。
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认为,原告杨*森与第三人张*德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张*德应当赔偿杨*森损失款114849元,但张*德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张*德就渝C12259号车向被告投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张*德对被告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请求权并不专属于张*德自身。张*德以不是自己致伤杨*森为由,不向被告报案索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杨*森造成损害,故杨*森对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向杨*森赔偿保险金42500元。潼南营销服务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利益受维护
判决生效后,潼南营销服务部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表示服判,愿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承办人员及时与杨*森的代理人取得联系,现潼南营销服务部已将该院判决确定的保险理赔款全额支付给了杨*森。该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