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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是在于基本功能不同、前提不同、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时效期间不同。婚姻无效算离婚,一般婚姻无效是指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就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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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在于:
基本功能不同
1.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
2.无效婚姻制度最初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摆脱婚姻的束缚。
前提不同
1.离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发生的原因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
2.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结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则上从缔结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
1.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离婚双方当事人才能提出离婚之诉。
2.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结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制裁性质。
时效期间不同
1.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行使。
2.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婚姻无效不算离婚,婚姻无效是指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就自始无效。法律快车提醒您,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是:一方有重婚行为的;结婚的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结婚的双方还没有到达法定婚龄的情况。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有:
1.可撤销婚姻是因胁迫而结婚的,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
2.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