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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进步,域名被很多公司所使用,也越来越备受关注,很多纠纷都是围绕域名展开的,域名抢注就是其中一个纠纷,域名抢注时有什么情况呢?有哪些合理地情形呢?律霸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 相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您阅读下文后可以合理利用,为自己赢得利益!
(1)在先注册的域名无明显特征,是注册用户首创的名称,既不是有关组织机构已注册的商标、厂商名称(商号),也不是有损于有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在这方面,《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2章第11条6项否定性规定就包含了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显然,这类在先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者一旦合法注册后,就拥有域名权。
(2)在先注册的域名是自己的厂商名称(商号)或其缩写,或者是自己合法拥有的商标等。这类在先注册域名的行为是行为人自己拥有的厂商名称权、商标权等的进一步开发和利用。
利用,是对自己域名权的合法行使,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会构成侵权,事实上,大量域名注册采用的都是这种办法。在先注册的域名是他的商号、商标或其缩写等。这类在先注册行为潜藏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具体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善意的行为,行为者既非故意,更非恶意,在先注册的域名与他的名称、商号、合法拥有的商标名称或其缩写等相同或相似,比如,在使用英文缩略语时产生的巧合情况;另一种是恶意的行为,行为者利用因特网管理机构过分强调技术性的特点,特意以他人的名称、商号、合法拥有的商标或缩写等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并以此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成为新闻热点的所谓“域名抢注事件”就包含在上述第三类情况中,并且指的主要是其中的恶意行为。显然,国际上有关的司法判例针对的也正是这类行为中潜藏着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它是否就此构成侵权,我们还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对于善意的行为,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该域名巧遇的是行为人应当知道的驰名商标,这一行为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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