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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外出务工人员
关于务工人员的提法虽屡屡见闻于媒体,但成为固定专有名词也才是最近的事,其内涵与外延也依然模糊。从广义上讲,务工人员可以指所有从事工作劳动的人员;从狭义上讲,通常指的是以提供体力劳动和一般技术以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从社会学的阶层分类看,务工人员属于基础阶层,包括体力和半技术半体力的劳工人员,它与民工的含义接近,但民工一般特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民工是务工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根据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当代中国社会可以划分为十大阶层:1、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2、经理人员阶层;3、私营业主阶层;4、专业技术人员阶层;5、办事人员阶层;6、个体工商户阶层;7、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8、产业工人阶层;9、农业劳动者阶层;10、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务工人员基本集中在7、8、9、10四个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向社会提供各种劳务或服务,应当归入务工人员范围,这一阶层含有相当数量的民工。产业工人中民工的比重逐年增加,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户籍和农民身份限制,民工在工资、劳保、福利等方面的待遇明显不如城市工人。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民并不直接以向他人提供劳务或技术来谋生,不应纳入务工人员范围,但务工人员应当包括农民阶层中的各种个体工匠、雇工等。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雇佣合同的明确规定,但这不等于现实中没有雇佣关系存在,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以外,存在着一个数量庞大的劳动者群体,长期以来,他们的利益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司法实践通过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认可了相当一部分务工人员的劳动者地位,但仍然有大量的务工人员被排斥于劳动法的大门之外,他们的权益只能依循司法解释与民法理论上的雇佣关系获得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一类务工人员或者以雇员身份、或者以承揽人身份出现在赔偿法律关系之中,适用的是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完全不同的普通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根据务工人员身份地位和救济途径的区别,务工人员实际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正式劳动关系下的务工人员、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务工人员、雇员以及不能确定为雇员的其他务工人员。司法实践将前两种人员的损害赔偿纳入劳动争议纠纷,而将后两种人员的损害赔偿纳入民事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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