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热门城市
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

法问网 2023-07-06 05:19: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法律地位


(资料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作为我国农村农地使用的一种经营模式,其经历了20世纪70年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十五届三中全会后的“家庭承包经营”,直至2003年3月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最终规范于法律调整范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正在我国逐渐突破局限,得到逐步完善。

但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的重视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土地征占补偿的对象和份额中始终未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应有的考虑和确定。调整征地补偿的法律规范在我国主要是《土地管理法》。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较之修改前,在土地补偿标准方面作了提高。可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依然没有明确,征地补偿费也只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有的法律阐述认为,安置补偿费实质上笼统包含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因为,安置补偿费的标准中考虑的是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笔者认为,“安置补偿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绝非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这样的认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模式的发展以及农民的权益都会产生极大的损害。

在现实的征地补偿工作中,有些省、地在安置费的补偿中确也考虑到了失地农户的利益损失,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安置补偿费为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的原则,可能会以依较高的土地收益上限为标准,制定地方的补偿标准,受到农户的接受。但是,大多数地区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制定的标准很难满足农户的要求。同样,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此类纠纷在诉讼程序中的解决也很难有个统一的裁判尺度,往往会以“承包经营损失”属于预期的,非直接的损失而驳回有关的诉讼请求。

以上的立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的现状,并不能认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就应是这样的难堪地位,事实上,新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解决,奠定了一块关键的基石。

我们在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过程中,有几个特点是应该使我们充分看到这部法律的积极性的。

首先,该法的立法原则中,明确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还有“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在该法中,对于农民对其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转权进行了明确,同时还规定了承包经营权应进行登记备案。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该法的规范已经有了物权化的倾向。

其次,在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确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另一个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之外,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同的一项土地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荒山、荒地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是对上述很好的证明。

再次,《土地管理法》14条、15条就土地承包经营进行了规定,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16条更是明确“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从法律效力上,以上两部法律位阶相同、都与土地有关,二法应该在土地补偿问题上衔接。

综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独立主体享有和行使的独立土地权利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补偿中获得独立的地位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进行补偿的理论根据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实质的民事合同

理论界有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有行政合同属性的观点,但笔者坚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为民事合同范畴,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我国虽然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使用权主体和管理监督主体相混的现状,也就是这些权利大多数集中于政府机构。在农村也是这样,土地使用的发包方和基层土地管理者都属于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合同订立,由于明确了承包者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合同明显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涉及土地问题的监管责是合同关系之外的单纯行政行为。这里,必须不能在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将发包方的各种权能、角色混同。

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且还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过这些规定,人民法院在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中适用的是经济合同审理原则。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实施,更是显示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其中第13、14、16、17条就明确规定了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权利义务,并且该法的明显加强承包方权利限制发包方权利的内容,也事实上扯去了立法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行政合同色彩。可以讲,“集体经济组织”或是“农村的村委会”已不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者,而是作为土地所有者面对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将走出与“简单农地使用”的概念混淆。那么,作为民事合同范畴,面对所经营的土地即将被征占,也就是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依据何在?

国家为公益事业征占土地是具有强制性的,征地的行政行为将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终止。《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征地补偿是法律确定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对于发包方来说丧失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因土地发包而得的收益,对于承包经营方丧失的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上述的内容均属应与补偿的范畴。

另外,征地行为是带有行政行为性质的国家强制行为,但是,土地补偿费显然具有民事属性,土地补偿请求权也同样属于民事权利的特征。因此,基于带有民事性质的补偿,补偿单位与补偿收益方应该也是平等法律关系,在法律的补偿规范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主体具有平等的获得补偿的权利现实中,忽略或是虚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补偿客体地位是违背民事法律中“公平原则”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享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和“收益权”,以及“土地承包的投入损失”是不应因土地的征用而被剥夺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

目前,我国的《物权法》正在起草和征询意见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一种的观点被许多人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物权的特征,在征地补偿工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上应作为物权加以保护。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标签:

最近更新

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法律地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作为我国农村农地使
10余国水彩艺术家安徽黟县“切磋”水彩艺术 艺动中国·2023中国黟县(宏村·西递)国际水彩艺术季4日在安徽省黟县...
世界快资讯丨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所对应的就是医疗损害赔偿,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应当对医疗事故
上海通报4起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
全球速递!在离婚中如何合法收集对方转移财产证据? 现实生活之中,有很多夫妻在面临离婚的时候,往往都会只顾着自己的利益
丧偶后婚姻就解除了吗-天天热讯 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
员工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怎么办? 天天热点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最少都是需要签订两份的,当然中两份的内容是一
带着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到开发商复印一份(三联)证明,之后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补发 带着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到开发商复印一份(三联)证明,之后到当地税务
林木失火怎么处罚_世界播报 林木失火怎么处罚林木失火怎样处罚要依据造成的损失而定,如果失火烧毁
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1 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特定,仅为
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 今热点 一、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
送教接地气 干事添动力丨西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开展戒毒场所送教培训活动 环球讯息 西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紧密结合主题教育调研成果和实际情况,依托与西藏
林芝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枫桥式派出所创建工作观摩交流活动 为推进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深入开展“枫桥式派出所”创建活动,7...
离婚后财产分割法院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天天热闻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法院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
【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要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全球播报 劳动合同主要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今日报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
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是一个关于欠债人有到期债权却不主张的
车辆异议登记是什么意思 车辆异议登记是什么意思目前,我国暂无车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只针对不
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是什么? 全球观点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是什么?惩罚性赔偿是法院在判决的一般赔偿金之
黑龙江嘉荫公安“三警联治”全面深化平安校园建设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嘉荫县公安局以“工作落实年”为牵引,把维护校...
前沿资讯!嘉峪关公安:办好群众身边事 织密为民服务网 嘉峪关市公安局始终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
焦点消息!为争夺抚养权“抢孩子”“藏孩子”? 法院:不可取 “还以为再也见不到茜茜了……”妈妈辛某哭着说道。今年6月16日,辛...
兰州公安查处首例行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实案件 近年来,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成为主流犯罪,对此,公安机关
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
头条焦点:二手房买卖网签需要多久? 现在网络的发达程度可以说是影响每一个人,如现在很多二手房都可以在网
一人公司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环球速读 一人公司注销流程是怎样的一人公司注销流程是怎样的:(一)清算的步骤
热讯:什么是职务内发明,有哪些解释 一、什么是职务内发明,有哪些解释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教育部:2022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51.85万所 教育部7月5日公布202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全国共有
北京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 扩大全球“朋友圈” 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记者阳娜、陈旭)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
每日热门:买卖房屋过户费由谁承担 买卖房屋过户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的,一般买方需要缴纳的费用是契税、
15037178970

律师最新回复

  • 2023-03-29 16:54:32

    小额担保贷款有什么用途?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

  • 2023-03-29 16:54:32

    小额贷款如何贷?小额贷款不还最终有什么后果?工行个人小额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 2023-03-29 16:54:32

    贷款需要什么条件?贷款买车与全款的区别是什么?贷款买车手续费一般是多少?

  • 2023-03-29 16:54:32

    怎么应对高利贷行为?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款利息怎么算?

  • 2023-03-29 16:54:32

    申请无抵押贷款的方式有哪些?北京企业无抵押贷款如何申请?

我是律师

律师入驻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友情链接:

京ICP备2023000331号-26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Powered by 名律网 Copyright © 名律网版权所有